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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战争中出现的抢公章霸公章行为怎么救济

近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率人上门抢了公司36枚印章,该事件沸沸扬扬,引起举国热议。李国庆宣布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当当网则宣布已向警方报案,并宣布印章作废。那么,抢了印章就实现了对公司的控制?印章被抢公司运营会受到什么影响?发生控制权之争,印章被抢究竟怎么应对?针对这些具体的问题,笔者查阅了近期发布的大量文章,普遍认为抢了公章肯定不等于取得了公司控制权,甚至认为李国庆抢公章是场闹剧。但偌大的集团公司,11枚公司章和36枚财务章被抢,公司的日常运营肯定会受到阻碍,形成损失不可避免。那么公章被抢,究竟怎么最大限度的降低对公司运营的干扰,怎么救济,发文者多泛泛而论,一是因为详细信息获得有限,二是因为有关印章方面的法律规定缺失,高效明确的救济渠道不明确。目前,李国庆腰别数十枚印章自嗨,俞渝和当当一方除了宣布作废,也显得没有什么良策,当当的经营管理受到冲击不可避免,当当元气大伤是大概率事件。严格地讲,这是件两败俱伤的事,但李国庆作为早已出局的一方,为俞渝一方制造麻烦,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俞渝和当当网更为被动。一、抢了公章就能控制公司?不能!首先公司是谁的?股东的。公司的大计方针,归根到底决定权在股东手里。抢再多的公章,也抢不走股东的股权。但公司成立之后,法律上就和股东分离了,外人做生意,不能直接去找股东签字。这就出来一个问题:谁能代表公司?股东?员工?还是公章?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而且只需要签字即可,不用非得盖章。所以说真正可以直接控制公司的,是执掌公司法定代表人大位的人!常识告诉我们,公章代表公司——公章就是干这事的。但是法定代表人不可能随时随地带着公章,“白天绑裤腰带,晚上放被窝”。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掌印官不是一个人的时候,盖的章还能代表公司吗?人章冲突,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个问题,一直争议很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专门就此规定了一条: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说的很长,重点就一样儿,即“有授权”。法定代表人是股东授权,一般代理人是公司授权。只要授权合法,即使公章有问题,甚至没有公章只有签字,合同也可以有效。反之,无授权,即使公章是真的,合同也可能无效。李国庆虽然抢走了公章,但他没有被授权,他加盖抢来的印章效力是存疑的。这里需要分析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李国庆组织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的效力问题,二是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制权战争中出现的抢公章霸公章行为怎么救济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按现有信息,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国庆持股27.513%,俞渝持股64.197%。尚无信息表明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的特殊约定,那么李国庆组织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应属无效,因为《公司法》规定: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排斥了俞渝的股东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无效,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聘任的总经理也自然无效,所以,李国庆宣布其为新任的董事长、总经理自然也无效。以现有情势下,李国庆也难以去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李国庆成为不了被对外公示的法定代表人,其也难以在当当公开宣示印章失效的情况下通过控制印章来控制当当的运营。有报道说,李国庆正在和俞渝打离婚官司,李俞二人当当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李按分割后的股权比例加上其他小股东的股权超过俞渝的股权比例,李也是以这个理由认为其组织召开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笔者认为,李组织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无效。因为持股比例过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现股权增加,需要法院判决以后才能生效。因违反法律规定,其组织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自然无效,产生的董事会也无效。同时,李国庆组织的股东会排斥大股东俞渝,程序上也违法,有文章认为俞渝可申请法院撤销李国庆组织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笔者以为,因为该股东会决议自然无效,李也未作工商变更登记(事实上,该事件闹的满城风雨,工商登记部门也不会为其办理变更),俞渝无须提起无效或撤销之诉。综上,李国庆不能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也不能以公司代理人身份代表当当办理业务,其抢公章的行为实现不了对公司的控制。二、被抢了公章,公司怎么应对?通过报警挂失能否实现重新刻制印章?关于印章管理方面,法律规定是比较缺失的。公司控制权战役中,发生印章抢夺,怎么救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行有效的关于印章方面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93),仅是对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作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2010修订)》仅是对社会团体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办法作了规定。2002年8月30日公安部发布了《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通知,但此后一直未正式公布,而且就草案的内容看,规定的也比较粗陋。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印章被抢尚无明确高效救济渠道的规定。那么印章被抢后,可否通过有效途径重新备案刻制呢?

以北京市为例,公章遗失后,重新申请办理的流程为:

公章遗失需到派出所报案,然后拿着报案回执单去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广告。

具体操作流程:

1、法定代表人要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2、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如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晚报等)。

3、自登报起公示三天后,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法人需亲自办理。持整张挂失报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法定代表人拟写并签名的丢失公章说明材料。

其他地区的办理方式略有区别。印章更换的程序: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重新办理印章刻制,但原印章应交回公安部门。当当报案印章被抢,如申请重新刻制,首先要取得公安的报案证明,但李国庆抢章显然是公司内部控制权之争,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抢”,不属于刑事或治安范畴的抢夺,笔者以为公安部门很难予以出具遗失证明(报警回执)。俞渝一方认为李国庆是带人闯入当当、抢走公章,已经挂失补办,并表示已经报警。当当还宣布所有被带走的公章全部作废,对任何盖有公章的文件、合同等均不予承认。大多数人在讨论此事时,假设了当当已经挂失成功。

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笔者并未发现当当发布公章挂失相关公告。此前,当当虽然多次表示已经在挂失补办中,但是并未提供相关的详细信息。但目前并未发现有报纸登过当当的挂失公告。这说明当当的登报挂失程序上很可能遇到了阻碍。那么如果不能按印章被“抢”后的合规渠道重新刻制印章,俞渝控制下的当当还可以怎么办才能快速有效地解决印章刻制的问题呢?根据最高院的判例,未备案的印章不必然无法律效力。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4号邹春金与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关于转让合同上加盖的公章问题,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的内容,鲁泉公司成立后,没有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章备案;鲁泉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一审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可反映,鲁泉公司的两枚公章在公司年检经营管理中均先后使用过。鲁泉公司主张合同上加盖的该枚公章系刘法亭私刻使用鲁泉公司不认可,但就此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且与案件证据反映的内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况且,陈怀深作为与鲁泉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根据经济交往常理,客观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系鲁泉公司使用的印章,至于鲁泉公司使用公章不规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因此,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鲁泉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俞渝控制下的当当公司可以不经备案再行刻制一套印章,并通过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或通过相关公开渠道表明当当认可私刻印章的效力,新刻制印章签署的协议开始履行后,后续该印章则自然发生法律效力。比较麻烦的是,李国庆抢走了好多枚财务章,如果这些财务印章为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备案的印章,则用私刻的章更换会遇到很大的障碍,需要与银行协商具体的变通措施。综上,公司控制权争夺过程中发生印章抢夺,如不能按照合规程序重新备案刻制。除财务章外,迫不得已可以自行刻制。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抢走的章,如其持有人未被授权,需要通过公开渠道发声,广而告之其不具备用印权,因为被抢走的章之前是一直有法律效力的,被抢走后使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当当的影响力,李俞印章抢夺之争沸沸扬扬,当当已在网络上发表声明,李国庆擅自使用以前的印章是无效的,发生纠纷以后,第三人很难证明自己与李国庆签订的权责归属于当当的协议是出于善意。总之,公司内部争夺控制权引发的印章抢夺,实践中应对起来非常麻烦,最佳的办法还是和为贵,通过和平的办法协商解决为佳,搞到你死我活的地步,对公司而言必然是一次伤经动骨的灾难。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原法定代表人不予以配合,拒绝交出印章和营业执照如何处理?2014年3月,上海新凤城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一致表决同意:解除陈某董事长职务,改选沈某为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应于决议作出后3天内将公章移交公司。于是,新凤城公司开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陈某发函给工商局,称其系新凤城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防止出现违法变更工商登记的任何事项,特别声明: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主体提出的变更事项,均属无效。于是,工商局向新凤城公司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其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申请的文件、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同时,陈某拒绝交出公司公章。新凤城公司多次索要公章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公章。法院认为,原告股东会一致作出陈某不再担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人的决议,并要求移交公司公章,此系公司权力机构作出的决策,代表公司的意志,应予遵守。故,被告陈某自股东会决议作出日起已不具有原告公司董事长和法人代表身份,本案诉争的公章系原告的财物,原告有权对公章的持有和保管作出处分,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公司公章,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显属不当,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公章。

诉讼中陈某辩称,公司起诉书只有沈印龙签字,不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法院认为,被告持有公章并拒绝移交,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虽然工商登记显示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陈某,但实质已经股东会决议改选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应以修改后的法定代表人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其有权代表公司起诉。为了防止原法定代表人滥用印章给公司带来潜在风险,笔者建议起诉要求归还印章时同时申请先予执行。公司作为原告,将侵占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公司印章、账册等。而且,被告拒不交出公章,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如获法院支持,将大大缩短诉讼时间。但诉讼中不可绕开的一个问题是原告诉讼主体的适格性。起诉时,原告应当证明自己的主体身份合法、真实,立案时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诉讼文书等。很显然,原告无法提供。此时,原告可出具复制于工商部门的公司工商档案登记情况以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授权文书,诉讼文书则可由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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